Facebook最近因未經同意而使用用戶的人臉辨識,而面對集體訴訟要進行和解,向160萬名用戶賠償6.5億美元(50.4億港元),法官更指這是其中一宗和解金額最大的違反私隱法訴訟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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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《生物識別訊息私隱法》
約有160萬名伊利諾伊州的FB用戶,在2015年起對fb發起集體訴訟,指控fb在未得他們的同意下,擅自蒐集他們臉孔及指紋等數據,並為照片上的人臉自動加上標籤,違反伊利諾伊州《生物識別訊息私隱法》(the Illinois Biometry Information Privacy Act)。
自行掃描照片臉部
訴訟中稱,FB的「標籤建議」工具會掃描用戶照片中的臉部,
並對照片中的人物身份進行提示,
而這種未經用戶同意儲存生物特徵數據的行為,違反了《
生物識別訊息私隱法》,而案件最後轉交加州法院審理。
以賠償金庭外和解
FB曾以用戶沒有遭到金錢損失等「明顯的具體損害」為由,
申請撤銷訴訟,但均被法院駁回。其後,fb提出以5.
5億美元賠償金進行庭外和解,
但法院認為賠償金額過低而駁回了和解方案。在去年8月,
fb將賠償金額增加至6.5億美元後,
法院才初步批准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。最後,
訴訟中的三名具名原告每人將獲得5,000美元,
其他原告則每人將至少獲得345美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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